10年以上有期徒刑变为当庭释放
作者:胥家强 更新时间 : 2020-01-20 浏览量:527
大逆转——一起传播淫秽物品牟利案件
被告人倪某某因传播淫秽物品罪被追究刑事责任。倪某某老家在苏北农村,初中毕业后就来昆山打工。期间,报考了江苏省自学考试的计算机编程专业,通过自己的勤奋刻苦努力,拿到了大学毕业证书。之后,进入某外企从事电脑的测试工作,任测试工程师,真可谓学有所用,如鱼得水,多次得到领导的嘉奖。一次,他在百度搜到了一个源码,并在淘宝网上租了空间,设立了的网站,点击该网站,可以直接接受到国外网站的淫秽信息。倪某某在该淫秽网站刊登了客户的广告。
公安机关根据群众举报,对该淫秽网站实时监控,2014年1月9日把被告人倪某某抓获归案。公安机关制作了《远程勘验笔录》,认定李某传播淫秽视频文件696部,并将案件移送到检察院审查起诉。
检察机关经过审查后决定向法院提起公诉,检察机关在起诉书中指控,倪某某设立淫秽网站,接受国外淫秽网站的淫秽信息,传播淫秽视频696部,构成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情节特别严重,建议法院判处12至14年有期徒刑(根据司法解释的规定,传播淫秽视频数额达到250部的,属于情节严重,刑期即为10年以上)。
江苏超耀律师事务所的主任胥加强接受倪某某家属的委托后,到看守所会见倪某某,倪某某听说自己要被判处10多年有期徒刑,顿时泪流满面,几乎绝望。胥律师给他鼓励,要求他振作起来,只有振作起来,与律师密切配合,才能发现案件中的问题,有效的维护自己的权益。之后,胥律师多次到看守所会见倪某某,了解网站的详细情况,并将发现的疑点证据让倪某某一一核对,终于找到了案件的突破口,从而确定了保护思路。
网站数字信息不同于书面证据和调查笔录,只要浏览过该网页就会显示浏览日期。公安机关制作的《远程勘验笔录》和固定视频硬盘的记录时间是2014年1月8日,显示时间是在倪某某被抓之前形成。但是从硬盘中的许多视频图片的下载时间却显示2014年2月和3月。因为有了该电子视频的图片点击该视频图片才能够播放下载电子视频,这是基本常识。先有图片,才能下载视频,证明电子视频也是在2014年1月9日之后下载固定的。而倪某某被抓获的时间是2014年1月9日,充分证明了下载图片、视频的时间不是在倪某某被抓之前形成,是在倪某某被刑事拘留之后,是在2014年2月和3月形成。因此,该远程笔录为非法证据,不能作为认定倪某某有罪的证据。
倪某某在1月9日夜里被抓获之后,侦查机关没有关闭该网站,该网站还在继续传播淫秽信息,侦查机关在抓获倪某某将近1个月后还在收集网站信息,下载视频。该统计信息也计算在倪某某身上,显然错误,因为国外网站的淫秽信息随时在发生变化,不同时期,信息是不同的。侦查机关应当在抓获李某之前就固定好网站的证据和视频,然后实施抓捕,关闭网站。
在庭审当中,胥加强律师充分发表了辩护意见,对《远程勘验笔录》和视频、图片上的下载时间提出质疑,进行了充分的阐述,要求法院对非法证据予以排除,认为公诉机关指控李某传播淫秽视频696部的数额错误,有大量的视频不能计算在倪某某身上。控辩双方经过激烈的法庭辩论之后休庭。法官宣布该案要经过合议庭合议后择日宣判。
为了让法院接受胥律师的观点,胥律师向法院提供了调查取证申请书,要求核实淫秽网站的关闭时间和视频、图片的下载时间。接着胥律师又向法院提供了数份补充辩护意见,揭示了《远程勘验笔录》和视频、图片的矛盾之处,认为以上证据取证不合法,不能作为认定倪某某有罪的证据。
当时正值春节之前,胥律师要参加许多年会和会餐,由于该案情复杂,有许多证据和资料需要核实,又要写辩护资料,需要加班加点。有时参加兄弟单位的年会,会议还没结束,就提前跑到律所,查资料,写辩护意见,经常熬到深夜。经过努力,终于有了好的结果,等到了法院对倪某某的公正判决。
法院接受了胥加强律师的观点,对一些证据予以了排除,只认定倪某某传播淫秽视频100多部,判处倪某某1年零1个月有期徒刑,并宣告适用缓刑。由于倪某某已经在看守所关押1年零1个月,倪某某被当庭释放。
办理该刑案让胥律师感触颇深,律师要善于寻找突破口,敢于直抒己见,一追到底。既不能面面俱到,也不能走马观花,尤其是在办理网络犯罪当中更是如此。
昆山律师
胥加强
2020年元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