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谈忠诚协议的法律效力

作者:胥家强  更新时间 : 2012-02-05  浏览量:940

    什么叫忠诚协议?有合法婚姻关系的夫妻所签订的以夫妻彼此忠诚、不发生婚外性关系为义务,约定违约责任的协议。目的一般是为了维护婚姻的稳定性,也可能是为了在离婚时惩罚过错一方,并求得一些补偿。

    常看见这样的忠诚协议,比如一方与人有婚外性关系,就要赔偿无过错方多少违约金或者放弃部分或全部财产等内容。还有约定了空床费,如果丈夫一夜不回,支付空床费多少给女方。比如还有说如果一方违背忠诚协议,则过错方无条件放弃对子女的探望权。还常看到的一些忠诚协议当中写:每晚11点之前务必回家,不得给其他异性发送短信,女方有权随时检查男方的手机。夫妻之间谁也不许提出离婚,谁提出离婚,谁就净身出户等等。所以以上协议中有些约定不妥,限制了对方的人身自由权。

      最早关于忠诚协议案件的判决是在上海闵行区法院,忠诚协议内容是:若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由于道德品质的问题,出现背叛另一方不道德的行为(婚外情),要赔偿对方名誉损失及精神损失费30万元。之后,男方和一年轻女子的发生婚外恋情,男方的不忠行为导致婚姻关系破裂,男方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同时女方以男方违反“夫妻忠诚协议”为由提起反诉,要求法院判令男方支付违约金30万元。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支持了女方的反诉请求,即判决离婚的同时判令曾某向贾某支付30万元人民币。

      男方不服上诉,但是之后又主动撤诉了,支付了女方30万元。其实这个案件判决后引起轩然大波,上海市高院也知道了,倾向于改判,但是男方已经撤诉并履行了判决。所以上海法院之后就下文不支持忠诚协议了。上海高院对忠诚协议案件是这样说的:对当事人以违反忠诚协议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上海高院对忠诚协议的态度就是不受理,不支持,是一种关上门的态度、拒绝的态度。所以,现在所有上海法院对忠诚协议案件都不予受理。
      但截然相反的,安徽省高院对忠诚协议是支持的态度,认为忠诚协议是有效的。首先,从“夫妻忠诚协议”的内容来看,其中关于“夫妻双方应互敬互爱,对家庭、配偶和子女要有道德感和责任感”的约定是符合《婚姻法》基本精神的。其次,从“协议书”签订的动机来看,该协议是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的表示,该协议是有效的。第三,现行法律对违反夫妻“忠实”义务但尚未达到“重婚”、“与他人同居”等严重程度的一方应如何承担相应责任未做具体规定,但法律也未明文禁止当事人自行约定。这种协议应当受到法律保护。这是安徽高院的态度。
       全国其它省的高院这两种态度都有,河南和广东法院都是支持忠诚协议的。

   河南有个案件“忠诚协议”这样约定,男方不得背叛婚姻,否则,二人所有财产归女方所有,双方债务全由男方承担,另外赔偿女方30万元。之后男方出轨导致离婚。法院判决双方离婚,所有房产和公司股份归女方所有。婚后共同债务32万元,由男方负责偿还。一审判决花心丈夫赔偿30万元。

    广西、北京都不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在忠诚协议这个问题上也没有统一规定,是拿不定主意,让各个省自己决定。

    我们这里属于江苏省,江苏法院支持忠诚协议吗?

江苏省法院有一个会议纪要,也没有说明是否支持,主要有两派、两种观点。

     会议纪要是这样写的【关于夫妻忠诚协议的认定】
      男女双方订立忠诚协议,约定一方违反忠诚约定,应当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量的违约金。如一方违反忠诚的约定,无论对方是单独起诉或在离婚诉讼中主张对方按忠诚协议的约定支付违约金的,人民法院不应予支持。如果一方违反忠诚协议,符合婚姻法规定的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情形,当事人可以据此请求离婚损害赔偿。
      
另一种意见认为,夫妻相互忠诚虽为道德上的义务,根据法律规定,当事人根据婚姻法第四条的规定起诉一方违反忠诚义务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在双方将此义务作为约定义务时,如一方违反,另一方要求对方承担违约责任的,应予支持,以倡导诚实守信的社会风气。

      江苏高院对忠诚协议也没有形成统一的规定,把两派的意见全部写了上去,没有做出书面的明确的指导意见。但在审判实践中是不支持忠诚协议的,上级法院对下级法院是口头指导不支持,不出具正式的书面意见。即使忠诚协议写的非常之好,合情合理合法,另一方明显有过错,在这个时候也说不支持忠诚协议,但会从损害赔偿或者补偿的角度给予适当的赔偿或者补偿。

     南京六和地区法院就发生这样的一个案件,双方家人和夫妻双方坐在一起签订了一份《婚约书》。“如果妻子能够安分守己做个好老婆,如果丈夫提出离婚,丈夫的那套房子就无偿奉献给她。”  

    婚后不久,女方发现了男方还与别的女人勾搭还发现男方与别的女人开房间,马上报警有嫖娼卖淫的,结果有公安机关的调查笔录,证明是婚外恋。之后,男方提起了离婚诉讼。法院审理认为,该忠诚协议与法律精神不符,应属无效,但根据该婚约所表达的意思,男方应给付女方适当补偿。男方补偿女方5万元。                                         

     可以说,江苏法院对忠诚协议是不支持的,所定的忠诚协议最终一般都不会被法院采纳。

 

                                                  胥加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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