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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设楼梯的黑洞之祸

作者:胥家强  更新时间 : 2013-06-07  浏览量:960

预设楼梯的黑洞之祸(人身损害纠纷)
一个下午,许*和小婷放学后在小区的楼下玩耍,许*9岁,小婷10岁,都是小学4年级的同班同学。他们发现一只小花狗。许*说:别人发现小狗会虐待它,我们把小狗藏起来吧。许*就到商店里买了食物和水,就和小婷抱着小狗走到了小区南面的一幢楼房的二楼的房子里。房子的门是开着的,里面没有人居住,地上有许多垃圾。许*把小狗放下来,和小狗玩耍了一会,小狗跑到了一个长方形用石棉板铺成的坑里,石棉板看起来很结实。许*抱小狗,一脚踩到了石棉板上,石棉板即可破碎,许*连人带狗跌了下去,掉到了楼下的地上,小婷听到了许*的哭声和狗叫声,小婷问怎么样疼吗,许*说:“疼,摔下来当然疼”,小婷又问小狗这样,许*说:“小狗没事”。小婷看见许*往亮的地方走,又听到了许*的哭声和求救声……
小婷赶紧喊来了许*的家长,把一楼店面房的窗户撬开才进一楼,抱起许*就到医院抢救,但医院追究未能换回许*的生命。
许*出事房屋的一层是店面房,和二层之间有一个预设的楼梯口相通,但是未安装楼梯,所以就有一个楼梯洞,楼梯洞口洞长4米,宽2.7米,深3.9米。开发商造好后一直没有出售,也没有使用,二楼的门早已损坏,平时敞开着。
在许*摔下去的前一个月,开发商才将该店面的一楼和二楼出租给张某,张某准备开理发店,只对一楼店面进行了装修,用石膏板将一楼和二楼之间的洞用石膏板封起来。不料一个月后发生了许*摔下去的事故。
许*是父母将开发商和张某列为被告,起诉到法院,法院审理后认为:开发商已将房屋出租给张某,房屋的风险已经转移给张某,张某未对房屋尽到安全管理、杜绝危险的义务。许*的父母,作为监护人,未尽到监护义务,承担60%的主要责任。遂判决张某承担40%的责任,开发商没有责任。
判决后,许*的父母不服,认为开发商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现由张某个人承担40%的责任履行难度很大),自己承担60%的责任过高,随向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许*父母找到了我,要求我代理他们上诉。我考察了事故现场和走访了小区的居民,得出了以下的上诉意见:首先开发公司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开发商建好店面房后,二楼店面没有门锁,一直敞开着,没有设置防护栏和警示标志,许多孩子都到房子里玩。作为开发商,明知存在安全隐患却将店面房出租给承租人,对之后事故的发生起到了源头的作用,是损害结果发生的原因力之一,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租赁合同不是买卖合同,按照租赁合同的规定,出租人应当对房屋固有的缺陷和瑕疵承担担保责任,出租人出租房屋并不能完全转移其风险。
其次上诉人不应承担60%责任。
陆*发生坠楼死亡的损害结果,主要是因为被上诉人的侵权行为和重大过错所致。
张某在承租之后,同样没有对以上危及他人生命的安全隐患进行处理,相反,却将洞口用板子封住,看上去比较结实安全,给人增加了错觉,这样让人误以为是安全的,将巨大的危险隐藏起来,就如同挖了一个深坑又用草苫覆盖在上面,又如挖了一口陷阱,增加了危险程度。
许*已经将近10岁,已经上小学4年级,父母作为监护人不可能随时将孩子带在身边,监护人需要养家糊口,需要到公司打工(在我国,普通家庭是不具备不工作成天在家带孩子的条件的)。并且,孩子放学后,在自己小区里适当的进行户外活动是无可非议,对孩子的成长和培养独立能力是有好处的。根据本案以上情况和从保护未成年人权益出发,应当判决被告承担主要赔偿责任。
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采纳了本律师的大多数意见,认为开发商应承担部分的责任,许*父母不应承担60%的主要责任,改为承担的50%的责任。遂撤销原判,改判开发商承担25%责任,张某承担25%责任;
许*父母认为二审法院的判决客观公正,为自己主持了公道。
昆山律师 胥加强
 
二O一三年四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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